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81民初3093号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海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315432553Q。
法定代表人:陈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日友。
原告(反诉被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石鼓路82号6楼6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054319420J。
法定代表人:张智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华,福建匠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涨鑫,男,住福州市鼓楼区。
反诉原告福建**海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反诉原告福建**海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第1项反诉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福建**海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第1项反诉请求,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福建**海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第1项反诉请求[即:反诉被告在一个月内组织施工完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废水处理厂室外照明设备、排水沟、道路硬化、绿化、脱水机房二楼地面工程、外墙涂料等工程项目(工程造价约360000元)]。
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反诉原告福建**海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尚美
人民陪审员 朱荣健
人民陪审员 章建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