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邵雪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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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824执17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浮石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147733583。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
被执行人:邵雪平,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雪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24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邵雪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邵雪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1140727.55元,承担执行费13807.2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邵雪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邵雪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邵雪平逾期未履行但如实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邵雪平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在住所地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邵雪平无大额存款、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其名下登记有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一辆,本案已轮后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邵雪平和案外人吾月仙共有的位于开化县华埠镇芹阳办事处临湖路69号(东方银座)1幢3-608、G607、G602、3-G610、G608、G609、609、610室不动产已由本院(2020)浙0824执314号案拍卖成交,本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对拍卖款作出分配;被执行人邵雪平长期不在住所地居住生活,其在住所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邵雪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3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邵雪平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1140727.55元,欠缴执行费13807.28元。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邵雪平采取了限制消费、冻结账户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邵雪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824执17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王建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