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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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2394号之一
原告:***,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335839,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弈谷文体城一区3-4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睿,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其,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3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