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风活动房有限公司与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发布日期:2014-03-09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余塘商初字第27号
原告:上海震风活动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盛。
委托代理人:张家驷。
被告: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震风活动房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震风活动房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震风活动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震风活动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上海震风活动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