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02民初4043号
原告:金华市亿亨玻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MA2JYCBKXB,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灵洞乡洞源行政村(兰溪市兰宁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335839,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弈谷文体城一区3-4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亿亨玻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华市亿亨玻纤有限公司在诉讼费交纳期限届满前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亿亨玻纤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