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艺术学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2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树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艺术学校。
法定代表人:赵宗淮,该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艺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内0102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系统反馈查询信息为无财产。3.我院通过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4.我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5.于2020年11月2日对申请人作出终本约谈。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内0102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莉
审判员 高永吉
审判员 王 彦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崇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