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包头市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2民初3404号
原告:**,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高速公路北辅路三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学校校长。
被告:包头市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岳某,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包头市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对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包头市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3元,减半收取306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樊晓儒
人民陪审员 徐子喜
人民陪审员 贺政楠

二0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徐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