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207民初1414号
原告:海勃湾区鑫聚源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西养殖小区4-5#。
经营者:曾现洪,该租赁站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树勋。
被告:***,男,年龄不详。
原告海勃湾区鑫聚源建材租赁站与包头市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海勃湾区鑫聚源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7月29日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勃湾区鑫聚源建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勃湾区鑫聚源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2元,由原告海勃湾区鑫聚源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程德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