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海勃湾区鑫聚源建材租赁站与包头市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207民初1414号

原告:海勃湾区鑫聚源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西养殖小区4-5#。

经营者:曾现洪,该租赁站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树勋。

被告:***,男,年龄不详。

原告海勃湾区鑫聚源建材租赁站与包头市云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海勃湾区鑫聚源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7月29日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勃湾区鑫聚源建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勃湾区鑫聚源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2元,由原告海勃湾区鑫聚源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程德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