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辰龙船务有限公司

莆田市辰龙船务有限公司、莆田市辰龙船务有限公司在本院办理债权登记后、加斯佩罗船贸有限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72民初958号
原告:莆田市辰龙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城南沟头沟西街2幢11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全。
被告:加斯佩罗船贸有限公司(JasperoShiptradeS.A),住所地马绍尔群岛共和国马朱罗阿杰特岛阿杰特路信托公司大厦(TrustCompanyComplex,AjeltakeRoad,AjeltakeIslandMajuro,MarshallIslands)。
原告莆田市辰龙船务有限公司在本院办理债权登记后,就其与被告加斯佩罗船贸有限公司(JasperoShiptradeS.A)海事债权确权一案提起确权诉讼,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莆田市辰龙船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莆田市辰龙船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田兴玉
审 判 员  陈 耀
人民陪审员  邹 鸰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张珠围
书 记 员  林三虹
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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