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辰龙船务有限公司

加斯佩罗船贸有限公司(JasperoShiptradeS.A.)加斯佩罗船贸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某某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72民特57号
申请人:加斯佩罗船贸有限公司(JasperoShiptradeS.A.),住所地马绍尔群岛共和国马朱罗阿杰特岛阿杰特路信托公司大厦(TrustCompanyComplex,AjeltakeRoad,AjeltakeIsland,Majuro,MarshallIslands)。
法定代表人:安娜•卡拉萨基斯(AnnaKalathakis),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中国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成,中国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政府3号楼316室。
法定代表人:吴惠雄,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桂,中国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进,中国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莆田市海神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梅园西段15号楼2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柯景南。
异议人:莆田市辰龙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城南沟头沟西街2幢11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全。
异议人:***,男,196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异议人:吴星华,男,199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异议人:沈金其,男,196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上述三异议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春,中国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异议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林,中国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加斯佩罗船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斯佩罗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受理后,向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并于2019年4月26日至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公告。上述异议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申请人加斯佩罗公司称,2018年9月22日,其所属的“正利洛杉矶”轮(M/V“APLLosAngeles”)在福建江阴港水域发生搁浅事故。申请人认为,“正利洛杉矶”轮总吨为43071,有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就船舶搁浅事故所造成的非人身伤亡损失限制其赔偿责任。为此,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设立数额为6727375特别提款权及其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并提供了船舶登记证书、船舶吨位证书、航海日志、福州海事局闽海事榕函〔2018〕136号通知、莆田市海上搜救中心通知、关于拖轮救助“正利洛杉矶”轮的新闻报道、兴化11号灯浮被撞事故赔偿费用明细、正利航业股份有限公司网站页面等证据材料。
异议人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莆田市海神船务有限公司、***、吴星华、沈金其称,本案触礁搁浅事故,是该轮在明知所处海域航道条件不良,调整航线就会发生搁浅事故的情况下,仍调整航线才发生的,根据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之规定,申请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
异议人莆田市海神船务有限公司还称,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不包括应搁浅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清污费用不属于限制性债权,且其与申请人已就“正利洛杉矶”轮订立清污协议,属于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不在责任限制范围内。
异议人莆田市辰龙船务有限公司称,案涉事故调查尚未结束,无法确定“正利洛杉矶”轮责任,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没有事实依据,且应急清污费用不属于限制性债权,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异议人莆田市辰龙船务有限公司提供了莆田市海上搜救中心关于召开事故协调会的通知、派遣清污力量的通知及合理派遣清污力量的通知、停止应急污染阶段的通知、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2018年10月4日的函件、莆田市辰龙船务有限公司清污费用表等作为异议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正利洛杉矶”轮为钢质集装箱船,总吨43071,船舶登记所有人为申请人加斯佩罗公司。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航海日志和福州海事局闽海事榕函〔2018〕136号通知,2018年9月22日约1555时,“正利洛杉矶”轮从福州江阴港区3号泊位出港航行时,在兴化11号灯浮附近发生触礁事故,造成该轮船体破损、部分溢油致水域污染,无人员伤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出异议的,海事法院应当对设立基金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审查。部分异议人认为,案涉事故是由于申请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符合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故申请人加斯佩罗公司无权限制赔偿责任。由于该异议涉及申请人是否有权限制其赔偿责任的实体问题,并不属于海事法院对设立基金申请进行审查的内容,故本院对该异议不予支持。鉴于案涉事故所造成非人身伤亡损失系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财产损失,属于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限制性债权的范围,责任人可以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因此,部分异议人提出的清污费用属于非限制性债权,申请人无权享受该项赔偿责任限制的意见,不影响法院准予申请人就所涉限制性债权事项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
申请人系“正利洛杉矶”轮的登记所有人,属于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主体;涉案船舶搁浅事故所造成的非人身伤亡损失,属于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财产损失,依据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规定,“正利洛杉矶”轮在此次船舶触礁搁浅事故中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为6727375特别提款权[具体为:167000+(30000-500)×167+(43071-30000)×125]。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加斯佩罗船贸有限公司(JasperoShiptradeS.A.)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数额为6727375特别提款权(其人民币数额按裁定生效之日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及该款项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申请人加斯佩罗船贸有限公司(JasperoShiptradeS.A.)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人民币或者本院认可的担保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逾期未设立基金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瑞云
审 判 员 林 静
审 判 员 王端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游蔡墨
书 记 员 宋志刚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
第二百一十三条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分别为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限额,加上自责任产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一百零六条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或者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
海事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一百零八条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应当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可以提供现金,也可以提供经海事法院认可的担保。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为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以担保方式设立基金的,担保数额为基金数额及其在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
以现金设立基金的,基金到达海事法院指定帐户之日为基金设立之日。以担保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接受担保之日为基金设立之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