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4958号
原告:北京环宇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北里24号楼9层94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博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达诺兴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42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环宇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达诺兴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本院调解员衣文静主持调解,原告北京环宇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环宇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环宇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环宇新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