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博宇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4江苏亿轮尼龙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博宇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803执320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轮尼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兴市博宇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贾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亿轮尼龙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博宇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亿轮尼龙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无需法院再执行,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803执32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福华
审判员  王亚琳
审判员  陈国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