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博宇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与宜兴市博宇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973号
申请人:宜兴市博宇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湖氵父镇镇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8995901F。
法定代表人:贾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文,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宜兴市博宇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宇公司)与被告四川安凯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博宇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7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 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