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伦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浙江中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1579号
原告:无锡伦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区前洲街道堰玉西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朱敏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啸,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六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志勇,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伦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伦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无锡伦盛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银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徐钰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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