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与浙江中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3616号
原告:***,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丹,浙江泽大(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六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64180303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胡伟浩,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海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 胡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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