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7107号
原告: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薛高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佩,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华,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宁昌,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5元,减半收取后计21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栗德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 丹
打印:扈艳红校对:贾凡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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