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526执91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驻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杜琢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驻所地,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
法定代表人田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5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282992.28元及利息1679.5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算至2017年3月10日,执行利息金额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38元、执行费7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209.86元及利息(2017年3月10日后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屈晓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保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