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中原矿业有限公司与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6民初1661号 原告:徐州市中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楼XX。法定代表人:窦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新东,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薛高善。本院在审理徐州市中原矿业有限公司与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中原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中原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市中原矿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44元,减半收取1972元,由原告徐州市中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谋芝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伍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