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3917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东港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向阳镇。
法定代表人:施耀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开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罕井镇。
法定代表人:薛高善。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东港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东港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东港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东港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50元,保全费2450元,合计6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市东港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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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蔡中中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范明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