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6民初3391号
原告:某某重装**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法定代表人:薛高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某某区与某某路交汇处南。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某某重装**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梁 鹏
人民陪审员 赵文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月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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