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8014号
原告:西安重装**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罕井镇。
法定代表人:薛高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佩,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旺座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刘宁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重装**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装**公司”)与被告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佩及朱宝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461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陕西生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富平2×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总承包工程采购合同》(合同编号:DLJC-FP-SC47b)(设备名称:胶带输送机),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生产加工胶带输送机设备共计6300000元。结算方式为预付20%,进度款30%,提货款30%,性能考核付款10%,10%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20天内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合同项下的设备交付了被告。2016年2月23日,被告公司已挂账661000元,2019年1月31日,被告公司支付200000,还欠质保金461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德龙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所欠质保金461000元无异议,但不同意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0日,原告重装**公司(卖方)与被告德龙公司(买方)签订《陕西生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富平2×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总承包工程采购合同》一份,合同采购设备名称为胶带输送机;合同总价款为6300000元,付款方式为:买方收到设计院出具的设备技术资料确认函,并核对无误后10天内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卖方完成用于本产品制造的主材采购及有关配套件订货合同签订并生效,设备制造进度有明显形象(生产进度到合同全部工程工作的70%),提交买方监造经理及卖方共同签发的监造报告、付款申请并经买方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进度款;合同设备货物全部制造完成,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文件及货物付款申请,经买方代表确认验收合格后,买方将在20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提货款;设备全部到达现场,卖方会同业主、监理公司进行验收,在全部验收合格,供货厂商完成技术服务,且性能考核合格后,买方将在20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货款;质量保证期满后,卖方提出付款申请,经买方认可后,买方将在20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质保金。后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向原告履行了部分款项。2017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企业征询函》一份,载明截止2017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661000元,被告于2018年4月19日在数据证明无误处进行了盖章签字。2019年1月份,被告通过承兑汇票向原告支付了200000元,现下欠461000元的质保金未付。
以上事实,有《陕西生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富平2×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总承包工程采购合同》、《企业征询函》、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全面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承认质保金461000元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46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8年5月9日起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企业征询函中载明被告所欠原告款项为661000元,被告于2018年4月19日在数据证明无误处进行了盖章认可,故被告应在认可后的20天内向原告付款,即2018年5月9日之前给付上述款项,逾期未付即应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后被告于2019年1月份再次向原告支付了200000元,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重装**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461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起算时间:自2018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计算标准:2018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19元,由被告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伟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艺华
打印:扈艳红校对:付一飞2020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