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重装蒲白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西安重装某某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马鞍山市某某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6民初100号
原告:西安重装XX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县XX镇
法定代表人:薛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XX,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XX铸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XX庄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高XX,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XX路XX号XXX室。
原告西安重装XX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XX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告西安重装XX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重装XX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庆侠
 
二〇二〇年元月七日
 
书 记 员    车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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