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6707号
原告:南通同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刘桥社区燕港村**。
诉讼代表人:南通瑞慈律师事务所(南通同隆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吴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灵,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金通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通同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南通同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同隆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同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季渭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汤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