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恢3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58611W,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约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12民初65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须向***偿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297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1018493元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5日、10月30日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存款、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在另案中[案号为(2020)苏0612执1912号]曾发函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居委会调查,未有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曾至被××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据当时门卫葛松林反映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不知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
4.执行中查明,被××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幢不动产已交付政府拆迁,拆迁款已分配完毕,未有余款可供本案参与分配。
5.经本院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之前涉案数十起数额较大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
6.本院向被××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落款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的限制消费令。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慧华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季剑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徐修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