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世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执28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约宜。
**与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世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民终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工程款2192591.75元,南通世锦实业有限公司在1204693.9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等。因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世锦实业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2209761.75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2.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向本院反映,其公司已经政府拆迁,拆迁补偿款已分配完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8)苏0612执2094号案件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拆迁补偿款,本案分配得561457元,收取执行费24498元后退付于申请执行人536959元。
4.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14日、2021年3月16日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依法扣划南通世锦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4693.94元,至此南通世锦实业有限公司的义务执行完毕,本院另行制作结案通知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经本院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
6.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的限制消费令。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债权本金1741652.94元(其中执行南通世锦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4693.94元,另行制作结案通知书)及收取执行费24498元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慧华
审 判 员 王 坚
审 判 员 季剑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允萍
书 记 员 曹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