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如、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执3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06月12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如,男,1964年11月12出生,汉族,身
份证号码:320611196411120618,住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运河****。
被执行人: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58611W,,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约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如申请执行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612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如劳动报酬4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4000元。被执行人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49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在另案中[案号为(2020)苏0612执1912号]]曾发函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居委会调查未有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曾至被执行人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区金通路**调查据当时门卫葛松林反映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不知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
4.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幢不动产已交付政府拆迁,拆迁款已分配完毕,未有余款可供本案参与分配。
5.经本院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涉案数十起数额较大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
6.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7日的限制消费令。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执行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慧华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季剑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曹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