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12执27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1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358611W,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约宜,执行董事。
***与南通威格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612民初4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3566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612执27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喻锋新
代理审判员葛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