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29809号
原告:***,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合水县。
被告:北京中教新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卓秀北街10号院4号楼5层5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教新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北京中教新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