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教新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教新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29809号 原告:***,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合水县。 被告:北京中教新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卓秀北街10号院4号楼5层5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教新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北京中教新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