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4民初876号
原告:***。
被告:北京中教新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南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教新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诉称,1.判决被告立即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业务经理**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提供目录,原告进行筛选,准备购买被告图书2万册,原告要求必须按照选定的目录100%供货。后被告以库存吃紧为由,向原告收取1万元定金,随后在招标过程中被告提供了样书15本,再次收取原告1万元定金。因疫情影响,物流停运,暂时未签订合同,等签订合同时,被告告知原告供货率只有85%,原告于2020年4月2日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原告另找书源。因此原告提出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且承担2020年4月2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被告拒绝返还。
被告北京中教新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其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造甲南里**楼****,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中教新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鹏
审 判 员 张海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