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1948号之二
原告:上海达汇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万守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琮,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平。
被告:***,男,196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19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红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朱国平银行存款280,000元采取的冻结措施以及对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建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