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1948号之一
原告:上海达汇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万守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琮,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红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平。
被告:***,男,196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达汇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红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朱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达汇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均由原告上海达汇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建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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