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25执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融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融安县长安镇大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1999025024。
法定代表人:蒋海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融水县中悦中药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县融水镇新国村泥坳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MA5NDWHC1E。
法定代表人:陈亚萍,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融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融水县中悦中药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桂0225民初24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86799元及利息(另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融水县中悦中药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注册地为融水县融水镇新国村泥坳岭,目前公司已歇业、停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融水县中悦中药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86799元及利息(另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融水县中悦中药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融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财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融水县中悦中药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融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晓东
审判员 李炳铭
审判员 余宏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贾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