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225民初3175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世崇,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融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融安县长安镇大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1999025024(2-1)。
法定代表人:蒋海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融安县。
原告***诉被告融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韦朗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