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兴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融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225民初3175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世崇,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融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融安县长安镇大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1999025024(2-1)。

法定代表人:蒋海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融安县。

原告***诉被告融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韦朗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