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民初87号之二
原告:***,男,196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松、王丝雨(实习),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89280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68号1幢26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官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刚、蒙丹梅,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陶明忠
审 判 员 穆维增
人民陪审员 高锦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正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