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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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2民初726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129号。
负责人:胡瑄,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行,系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系单位员工。
被告:***,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亮新(兼被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靖之霖(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郑翔天,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B座301室-R。
法定代表人:王官根。
被告:新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路5号恒励大厦五层E-H座。
法定代表人:范光厚。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郑翔天、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明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行、孙磊,被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亮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翔天、新明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00元、期内利息162730.47元、逾期罚息493824.69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此后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2.被告***、新明集团有限公司、郑翔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
被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对借款本金无异,但原告主张罚息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
一、主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
1.合同签订情况:2020年8月31日,被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
2.主债务本金:15000000元。
3.借款期限: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1日。
4.合同执行利率:年利率6.3075%。
5.逾期利率标准:原贷款利率的150%。
6.还款方式:按季付息。
7.还款情况:至2021年6月20日的期内利息已付清,后仅于2021年8月31日归还利息6831.23元,于2021年9月21日归还利息19663.3元,于2021年9月16日归还本金1000000元。
8.欠款情况:截止至2022年1月10日,尚欠借款本金14000000元、期内利息162730.47元、罚息493824.69元。
二、保证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
1.合同签订情况:2019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新明集团有限公司、郑翔天各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
2.主债务:原告与被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的各类融资业务发生的债权,最高主债权余额不超过20000000元。
3.担保范围:包括上述借款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4.保证责任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自借款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被告***、新明集团有限公司、郑翔天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相应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罚息。原告相应的主张具有合同依据,亦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新明集团有限公司、郑翔天对被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于罚息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郑翔天、新明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0元、期内利息162730.47元、罚息493824.69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此后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46125%的标准另行计付);
二、被告***、新明集团有限公司、郑翔天对被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新明集团有限公司、郑翔天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63元,减半收取5438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新明集团有限公司、郑翔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郑翔天、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