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303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3月12日生,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代理人缪静钊,云南治正滇麒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栋,云南治正滇麒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89280E;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68号1幢26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官根,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曲靖市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568819326D;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西平镇庄家湾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训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舒琪,女,汉族,2001年2月18日生,浙江省泰顺县人,住浙江省泰顺县。系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代理。
关于***与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曲靖市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案件,经曲靖市沾益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并达成如下协议:“一、由曲靖市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工程款1540966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510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51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520966。二、以上任何一期曲靖市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及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以(2022)云0303民特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因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曲靖市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曲靖市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前支付(2022)云0303民特7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第一期即510000(已履行完毕)。二、下差的款项由曲靖市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2022)云0303民特70号民事裁定书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曲靖市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303执8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成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恩智
书 记 员 金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