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4民初1206号
原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官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岑,安徽陈小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育勇,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远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本慧
书 记 员 章 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