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323号
原告: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意,院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塔楼1-9层。
负责人:许绍安。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汴阳,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卓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元成路199号1号楼22层。
法定代表人:尉某1。
原告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与被告杭州卓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2.5元,减半收取计3991.25元,由原告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庄 毅
审 判 员 刘小鹏
审 判 员 朱文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维亮
书 记 员 游瑞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