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卓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等与杭州卓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03民初205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A塔楼**。 负责人:***,行长。 原告: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div> 负责人:***,院长。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卓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元成路****楼**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湛江分行)、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广医附院)与被告杭州卓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农行湛江分行、广医附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移动互联网医院”系统项目采购合同书》(合同编号:H16129);2、判令被告向原告农行湛江分行返还4455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农行湛江分行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以445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起按月利率9%计至实际返还款项为止,现暂计至2019年6月,违约金为1323135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9日,原告农行湛江分行联合原告广医附院与卓健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了《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移动互联网医院”系统项目采购合同书》(以下简称《采购合同书》),合同总金额148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农行湛江分行按约支付了预付款445500元,广医附院亦配合、协助被告进行系统的安装。但被告收到款项后,却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因存在“微信新用户注册不了;微信用户注销后,重新登录不了;短信平台没有迁移回医院短信平台;排队叫号功能不能使用;对预约缴费的病人,医生停诊后患者收不到短信和退费;对账平台不符合财务的需求”等严重问题导致服务成果至今未能验收。2018年5月14日,原告委托广东庆***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催告函》,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18年5月31日将服务成果提交验收,同时告知被告逾期提交验收的,原告农行湛江分行及广医附院将行使解除合同权利,保留通过诉讼方式追究被告包括支付违约金在内的权利。其后被告仍未在原告农行湛江分行催告的期限内履行合同。根据《采购合同书》的第四条第(二)款第4项、第六条第1款的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445500元,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卓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采购合同书》的约定,被告的工作内容系为原告广医附院开发“移动互联网医院”软件系统,属于软件开发合同,故本案应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之规定,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采购合同书》中约定被告负责组织完成合作项目所需系统软、硬件供货、开发、安装、调试等,包含了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转让、安装、调试等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及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杭州卓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蔡 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四条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