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3财保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麒,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
被申请人: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41687700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闽0823财保1号、(2021)闽0823财保1号之一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的以下银行账户:1.中国工商银行上杭支行,账号62×××71;2.中国建设银行上杭支行,账号43×××93;3.中国农业银行上杭支行,账号62×××14;4.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69;期限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以下银行账户:开户行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090510010010000011019,期限一年;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厦门市【不动产权证书号:闽(2019)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98719号】,禁止办理过户手续,期限三年;四、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5%的股权1828.5万元,禁止办理过户手续,期限三年;五、上述查封的财产以价值2300万元为限。***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第二、第四项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以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开户行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090510010010000011019;
二、解除对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5%的股权1828.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蔚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石桂香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