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民终17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畲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二环路福鑫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41687700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俩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来福,福建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麒,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21)闽0823民初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协商意念、不伤友情为由,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69元、减半收取为73034.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文祥
审 判 员 陈水柏
审 判 员 童寿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倩
书 记 员 翁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