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3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麒,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
被申请人: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41687700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1.中国工商银行上杭支行,账号62×××71;2.中国建设银行上杭支行,账号43×××93;3.中国农业银行上杭支行,账号62×××14;4.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69);二、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杭支行,账号9090510010010000011019);三、查封被申请人***拥有的坐落于厦门市(不动产权证书号:闽(2019)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98719号),禁止办理过户手续;四、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5%的股权1828.5万元,禁止办理过户手续。保全金额为2300万元。申请人***以其拥有的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以下银行账户:1.中国工商银行上杭支行,账号62×××71;2.中国建设银行上杭支行,账号43×××93;3.中国农业银行上杭支行,账号62×××14;4.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69;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以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杭支行,账号9090510010010000011019,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厦门市【不动产权证书号:闽(2019)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98719号】,禁止办理过户手续,期限三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5%的股权1828.5万元,禁止办理过户手续,期限三年;
五、上述查封的财产以价值2300万元为限;
六、查封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禁止办理抵押、过户手续,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黄蔚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石桂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