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24民初978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41687700M,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北环二路企业总部小区福鑫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2元,减半收取380.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