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24民初978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告: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41687700M,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北环二路企业总部小区福鑫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福鑫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2元,减半收取380.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