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

河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320号 原告:河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北京市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申全福熊猫环岛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第三人北京申全福熊猫环岛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河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 琪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