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

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与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28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里小区30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毓秀东大道718号百乐村18栋(综合楼)1501、1601、1701。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57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中,上诉人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46元,由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