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

北京**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273号 原告:北京**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文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公司)、被告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华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立案。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城投公司支付工程款8331782元;2、判令中城投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3、判令中城投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1214873.2元(暂计算至2022年8月8日,主张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4、判令华汇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利息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1日,中城投公司作为劳务作业发包人、我方作为劳务作业承包人签署《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我方为中城投公司提供“绿隔产业项目(商业、办公)等3项(绿隔产业项目(商业、办公)及配套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劳务作业,分包范围包括建筑装饰装修中的楼地面底层及面层的铺设、天棚粉刷腻子及涂料、隔墙保温、独立柱刷腻子及涂料、门窗安装等,劳务作业内容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项目。后双方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签署相关补充合同。签署合同签署后,我方按照约定组织施工,完成劳务作业并竣工交付。2018年12月21日,中城投公司与我方签署《专业(劳务)分包工程结算表》,确认截止至2018年12月21日,涉案工程劳务作业的最终结算金额为24491782元。后经屡次催促,中城投公司、华汇公司陆续支付了共计16160000元,尚欠8331782元至今未付。华汇公司系涉案工程建设单位,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同意建设绿隔产业用地项目。华汇公司于2013年将北京市朝阳区大屯北路绿隔X号地发包给中城投公司。华汇公司作为项目开发商尚有部分工程款未向中城投公司支付,应对中城投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及其相关项下欠付我方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中城投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而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按双方协议约定,本案应当由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管辖。首先,根据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两个独立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之间因工程造价、质量、工期、安全、索赔、已付款以及违约金等产生的争议所设立的案件;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发生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的不同承包人之间。因涉案合同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次,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专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所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适用一般管辖。双方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向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未违反专属管辖与级别管辖的规定。故贵院对此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华汇公司表示与涉案纠纷无关,不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法律规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劳务分包合同系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予以调整。第二,客观情况方面,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包含劳务施工,总包单位将劳务施工分包后,承包单位实质上履行的劳务施工部分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第三,诉讼实务方面,劳务分包项下劳务费结算单价在约定不明情形下涉及参考工程定额或市场信息价格,工程量存在争议情形下可能涉及建设工程现场查勘及鉴定,涉诉程序及取证事宜与建设工程所在地密切相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利于案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1**)》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规定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机械理解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四级案由,理应指向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即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综上,本案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就本案所提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1年**)》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琪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