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

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辖终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二张营村东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里小区30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职工。 上诉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华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127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城投公司上诉称,案涉《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而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按双方协议约定,本案应当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首先,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两个独立的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区别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之间因工程造价、质量、工期、安全、索赔、已付款以及违约金、质保金、履约保证金等产生的争议所设立的案件,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发生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的不同承包人之间。因而案涉合同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专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所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适用一般管辖。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城投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故中城投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公司对中城投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诉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城投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 粲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