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

天津一苇以航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初407号 原告:天津一苇以航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临港怡湾广场3-211-01号、3-211-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天津一苇以航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 被告: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里小区302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一苇以航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一苇以航创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经催告后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一苇以航创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一苇以航创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