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

**与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96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昌建佳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3号楼2层21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里小区30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昌建佳盛劳务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33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334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