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96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昌建佳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3号楼2层21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里小区30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昌建佳盛劳务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33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334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