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

**与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3346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蓉关大道一路43幢5号,身份证号511002196408243235。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昌建佳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3号楼2层21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里小区302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北京昌建佳盛劳务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昌建佳盛劳务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名下价值2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了担保。 现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到庭表示,已查封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4月13日,现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昌建佳盛劳务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名下价值250万元的财产被申请人北京昌建佳盛劳务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名下价值250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昌建佳盛劳务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华汇房地产开发中心名下价值二百五十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茜